2015年安徽省蕭縣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實施方案
為加強公益性崗位的開發與管理,有效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根據《安徽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的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公益性崗位的范圍
公益性崗位是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就業崗位。
主要包括:
(一)基層非營利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具體包括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的勞動就業、社會、醫療衛生、社會救助、社區矯正、群團工作、殘疾人服務等基層崗位;
(二)城鄉輔助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具體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環境衛生等崗位;
(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工勤服務輔助性崗位,具體包括保潔、保綠、保安等崗位;
(四)勞務派遣企業、家庭服務業企業、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養老服務機構的托底性安置崗位;
二、公益性崗位的開發
(一)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開發、屬地負責、單位管理”的原則,按照政府因需設崗、勞動者自主選崗、單位以崗定人的方式進行,建立崗位救助、實名服務、動態監管長效機制。
(二)凡愿意承擔社會責任、有公益性崗位需求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相關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可向縣人力資源社會部門提出設立公益性崗位的書面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蕭縣公益性崗位申報表》(見附件1)、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法人證書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經審核與財政部門會商后,向社會公開發布公益性崗位信息。方可辦理人員招聘和錄用手續。
(三)推行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服務,勞務派遣企業、家庭服務業企業、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養老服務機構,上述企業申請設立公益性崗位,通過公開招標、委托、戰略性合作、承包等方式,簽訂購買服務合同,開發托底性安置崗位。托底性安置崗位不得設置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限制性條件,主要安置就業難度大、急需救助的困難人員,確保有公益性崗位就業愿望的困難人員5個工作日能夠安排上崗。
三、公益性崗位的安置對象
公益性崗位用于安置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就業困難人員,主要包括:
(一 )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待遇且連續失業12個月以上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二 )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含領取一次性安置費)或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待遇12個月以上,且就業確有困難的“4050”人員(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
(三 ) 經人社部門認定的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勞動年齡內的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零就業家庭成員;
(四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待遇且就業確有困難的失地(失林)人員;
(五 ) 畢業兩年以內、連續6個月未就業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待遇的高校畢業生;
(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為5-7級的殘疾人。
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員,需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并被縣人力資源社會局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
四、公益性崗位的安置程序
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應面向社會,自愿報名,堅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確保“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擇優聘用。招聘安置工作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具體承辦,用人單位協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用人單位持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批準的《蕭縣公益性崗位申報表》,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辦理招聘登記手續,縣人社局聯合縣財政局通過報紙、網站等媒體和公告等方式進行公布招聘信息(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崗位名稱及數量、招用條件、工作內容、薪酬待遇等)。
(二)招聘工作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組織報名,符合條件且有意從事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人員向鄉鎮人社所或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蕭縣公益性崗位就業意向申請表》(見附件2)就業失業登記證、身份證、戶口簿等。
(三)鄉鎮人社所通過組織供需見面會或為用人單位推薦人選,搭建用人單位和就業困難人員直接對接平臺。用人單位根據崗位性質、申請人數,可以通過面談、走訪等形式對申請人進行考察,確定聘用人選。擬聘用人員名單應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網站,以及用人單位的顯要位置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四)公示無異議后,由用人單位填寫《蕭縣公益性崗位聘用人員登記表》(見附表三),并連同聘用人員花名冊、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資料,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辦理聘用手續,用人單位錄用就業困難人員一個月之內,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報縣人力資源社會局備案。
(五)公益性崗位人員出現空缺后,應及時對外發布信息并按照以上流程進行補充錄用。
(六)提供托底性安置崗位的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錄用鄉鎮人社所推薦的就業困難人員。
(七)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上崗前,用人單位可以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符合規定的可以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五、崗位管理
(一)用人單位依法與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二)用人單位負責制定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確定工作職責,承擔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和必要工作條件。
(三)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應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由本人承擔崗位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不得另派他人頂替。
(四)建立公益性崗位動態退出機制,就業困難人員和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解除或終止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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