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省宣漢縣競爭性調任年輕公務員7人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調任規定 (試行)》(中組發〔2008〕6號)和《關于加強和改進年輕干部培養選拔工作的實施意見》(達市委辦發〔2014〕62號)、《2014年度達州市競爭性調任公務員工作方案》(達市組通〔2014〕30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研究同意,競爭性調任年輕公務員7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調任職位及名額
詳見《宣漢縣競爭性調任年輕公務員職位表》(附件1),共7名。
二、調任范圍
全縣范圍內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中,廟安鄉人民政府副鄉長職位定向全市符合調任資格條件的“千名碩博進達州”行動引進碩博人才。
三、資格條件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2.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經歷;
3.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4.大學專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5.調任人選須是197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特別的年齡可放寬3歲,即1976年12月31日后出生(特別是指個人受到縣委、縣政府,市委、市政府,或者省級部門以上表彰,不含省級臨時協調議事機構);
6.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7.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含參公管理人員),原則上應是管理崗位八級職員(副科)或現已任管理崗位九級職員(科員)三年以上,或享受管理崗位八級職員工資待遇或九級職員工資待遇三年以上;
8.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調任副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應是本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9.近3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等次;
10.身體健康;
11.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4.受處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5.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調任程序
(一)組織報名
符合調任條件的人員,根據《公告》的具體職位要求和自身實際,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報名登記表(見附件,雙面打印)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宣漢縣委組織部(干部股)現場報名。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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