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三門縣公務員考試公告(各級機關)
七、資格復審
面試或體能(技能)測評前,招錄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對相關人員進行現場資格復審,資格復審合格者,參加體能(技能)測評或面試。
資格復審時,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應提供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身份證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相關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人員應提供報考職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相關證件(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應屆畢業生因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員還要求提供以下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留學人員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參加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須提供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或司法部網站下載打印的2014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另外,大學生“村官”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的應提供中共三門縣委組織部出具的服務滿2年、考核稱職及以上和是否在服務崗位的證明;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應出具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服務證》及與省級項目辦簽署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人員應出具由浙江省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志愿服務證》;
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應提供《退役士兵證》。
證件(證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與報考資格條件不符的,不得參加面試。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面試。
資格復審開始2天前,相關人員確認不參加資格復審的,由招錄機關在該職位筆試合格分數線以上的人員中從到低分的順序進行遞補。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或資格復審不合格的,不能參加面試(體能測評),相關職位不再遞補。
全縣各級機關的資格復審(體能、技能測評)時間、地點及方式等,面試前詳見我縣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gwy.zjhrss.gov.cn)及三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網(www.smrl.gov.cn)上發布的通知。
八、體能(技能)測評
報考公安、法院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體能測評。體能測評工作由縣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體能測評按國家相關標準執行。
體能測評要求三個項目均達標,即男性: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縱跳摸高;女性: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縱跳摸高。體能測評按國家相關標準執行。
軍事技能測評工作由省委組織部會同省軍區組織實施,軍事技能測評項目及評分標準按《浙江省鄉鎮(街道)機關錄用專職人開干部軍事技能測評項目成績標準(暫行)》執行,三個項目總分達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試資格。
九、面試
面試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入圍面試的人員放棄面試資格的,相關職位不再遞補。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合格分為60分。面試不合格者,不能列入體檢、考察對象。
十、確定體檢、考察對象
面試結束后,按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合成計算總成績。若總成績相等,以筆試總成績高的排位在前。總成績的計算公式為:
總成績=筆試總成績÷4+面試成績÷2
全縣各級機關招考職位均在面試合格人員中根據總成績從到低分按招考計劃的1:1比例確定體檢、考察人員。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十一、體檢、考察
體檢工作由縣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體檢工作按人力資源和社會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執行。
體檢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及人力資源社會部、衛生部《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等執行。
對報考公安、法院系統人民警察人員的體檢按人力資源和社會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執行。
全縣各級機關招考職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
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和《關于修訂〈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有關條款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149號)執行;對報考公安系統人民警察人員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執行。
對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公務員的村干部的考察按浙人發〔2008〕58號和浙人社發[2014]149號執行,必要時可試行民主測評、考察預告、經濟責任審計等辦法。
考察工作由招錄機關具體實施,考察結果僅作為本次是否錄用的依據。
體檢、考察實施前,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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