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貴州平塘縣事業單位招聘36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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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格審查
1、資格審查由縣公開招考(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各招聘單位安排專人對應聘人員的基本條件、學習經歷、學術水平、綜合素質等方面進行現場資格審查。凡通過資格審查的人員,每人交報名費100元。整個招聘過程考生必須保持通訊工具暢通。
2、資格審查貫穿整個公開招聘工作的始終,在公開招聘過程任一環節發現應聘人員資格條件不符合公開招聘簡章要求的,取消其應聘資格。
3、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結束后,計劃招聘人數與通過資格審查人數原則上須達1:3比例方能開考,計劃招聘人數與通過資格審查人數達不到1:3比例的職位,是否調整(取消)職位或降低比例開考由縣公開招考(聘)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職位招聘計劃調整的,報考該職位的考生所報職位不再進行調整。職位招聘計劃取消的,由報考該職位的考生本人申請,改報其他符合條件的職位。無適合職位改報的,給予退返報名費。改報職位時間2015年1月6日。
4、筆試準考證發放
資格審查合格后,報考人員于2015年1月12日9:30--17:30期間(工作時間),到縣人力資源市場一樓大廳憑有效居民身份證領取筆試準考證。
六、考試
(一)筆試
筆試科目:《綜合知識與能力測試》(總分150分)。筆試采取閉卷考試形式。
筆試時間:2015年1月13日9:00-11:30。筆試地點見《筆試準考證》。
考生須同時持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和《筆試準考證》方能進入考場參加筆試,其他證件不能替代。未參加筆試的,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
(二)面試
教師職位的面試采取說課,衛生醫療機構職位的面試采取專業技能測試,其他職位的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的方式進行。教師職位、衛生醫療機構職位的面試在縣公開招考(聘)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縣教育局、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擬定面試工作方案報縣公開招考(聘)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具體組織實施。
依據筆試成績從高到低按職位招聘計劃數與筆試人數1:3比例以內(含1:3)確定面試人選,同一職位考生筆試成績出現末位并列的,同時進入面試。面試總分100分,面試設最低合格分數線,最低合格分數線為60分。面試成績未達合格分數線者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面試時間另行通知。
(三)總成績計算
考生總成績按筆試成績百分制折算后占40%、面試成績占60%計算。
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和總成績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數。
報考人員須參加本職位的所有考試項目,如未參加其中任一項目的考生,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
七、體檢
體檢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并在規定時間內由體檢醫院出具體檢結論。其他結論、鑒定一律不予認可。體檢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有關規定執行。對主檢醫生認為需要做進一步檢查的,經縣招考(聘)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后可進行進一步檢查,并對特殊情況進行處理。體檢結束后,考生對體檢結果有疑義的,考生應在接到體檢結果通知2日內書面提出復檢申請,經縣招考(聘)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組織復檢。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體檢根據職位招聘計劃數按總成績由高到低等額確定體檢對象,同一職位考生總成績出現末位并列的,筆試成績高的考生進入體檢環節。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的,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的,空缺職位可按總成績依次遞補一次。
體檢醫院在體檢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因職業特殊需要在體檢時作乙肝項目檢測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體檢費用由考生自理,體檢的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八、考察
對體檢合格考生確定為考察對象,考察內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時還須復審考生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
考察工作由縣招考(聘)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具體由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考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
被確定為考察對象的考生,必須在考察期間提交學籍檔案進行審核(學籍檔案從接到考察通知之日起,最遲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提交),逾期取消進入下一環節。
在考察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考察不合格,由招聘單位主管部門報經縣招考(聘)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取消該考生進入下一環節資格。空缺職位不予遞補。
1、不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政治問題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員;
2、平塘縣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在編工作人員;
3、截止2014年12月31日仍實際在崗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人員;
4、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受過勞動教養的人員;
5、曾被開除公職或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6、在各級公務員招錄或事業單位招聘考試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考試聘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7、聘用后的職位即構成回避關系的人員;
8、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尚未解除處分的人員;
9、涉嫌違法違紀被調查尚未結束(結案)的人員;
10、不符合招聘職位要求的有關條件的人員;
11、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在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或縣招考(聘)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不能聘用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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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