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貴州威寧縣事業單位招聘醫療崗公告【招42人】
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貴州省事業單位新增人員公開招聘暫行辦法》(黔人發〔2006〕4號)和《關于抓好<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艱苦邊遠地區縣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的貫徹落實切實做好縣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意見》(黔人社廳通〔2017〕221號)精神和要求,結合我縣事業單位人才緊缺的實際和決戰貧困提速趕超同步小康任務的需要,經2018年8月31日自治縣第八次縣長辦公會議及2018年9月27日自治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報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備案同意,2018年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61名。特制訂《威寧自治縣2018年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簡章》(以下簡稱《簡章》)。
一、招聘原則及程序
(一)堅持按需設崗、按崗招聘的原則。
(二)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
(三)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二、招聘名額及職位
根據工作需要,公開招聘261名,具體職位、專業及要求見《威寧自治縣2018年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位及要求一覽表》(附件1)。
鄉鎮具體所聘單位按照報考該職位人員總成績從到低分依次選崗(總成績相同的,筆試成績高的先選,筆試、面試成績相同,抽簽決定),具體聘用崗位情況詳見附件1和《附件2:威寧自治縣2018年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位分解表》。
選崗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三、招聘對象和條件
(一)招聘對象
1.國家承認學歷的專科及以上應往屆畢業生(定向招聘威寧縣所轄鄉鎮基層村<居、農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村<居、農村社區>主任、副主任的學歷放寬到高中)。
2.定向招聘“威寧縣基層服務項目人員”限截止2018年10月累計服務滿2年以上的省級及以上機關統一選派在威寧自治縣基層項目服務的“三支一扶”計劃 、“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計劃”、“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生源地或兵源地為威寧自治縣的退役大學生士兵(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期間入伍退役后完成學業或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畢業后應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及駐威寧自治縣部隊中現役軍人隨軍家屬報考。
3.定向招聘“威寧縣所轄鄉鎮任職的村(居、農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村(居、農村社區)主任、副主任”的限目前仍在職且任職滿3年及以上村(居、農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村(居、農村社區)主任、副主任報考。
4.定向招聘“威寧自治縣戶籍”的職位,限截止2018年10月22日前戶籍在威寧自治縣或原為威寧自治縣戶籍,通過國家高等教育入學考試到縣外學習、工作的人員報考。
5.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7〕27號)精神,本省戶籍或本省生源取得高級工、預備技師職業資格證的高級技校或技師學院全日制畢業生,可以對應報考學歷條件為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大專、本科學歷的職位。
職位表專業參考《貴州省公務員考試錄用參考專業目錄(試行)》。
(二)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
2.具有正確的政治立場、政治態度、理想信念和思想品德。
3.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品行端正、人格健全。
4.安心應聘崗位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5.具有勝任應聘崗位需要的相關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6.身體健康,符合應聘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7.符合應聘崗位要求的其它具體資格和條件。
8.年齡在18周歲以上(2000年10月22日及以前出生)、35周歲以下(1982年10月23日及以后出生);威寧縣所轄鄉鎮任職的村(居、農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村(居、農村社區)主任、副主任,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非在職)或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1977年10月23日及以后出生)。
9.其他條件詳見《威寧自治縣2018年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位及要求一覽表》(以下簡稱“職位及要求一覽表”)。
(三)以下人員不得報考
1.本縣在編教師和服務期未滿的特崗教師。
2.本縣機關事業單位中工勤身份以外的在編在職人員。
3.截止2018年10月22日在讀的全日制非2018應屆畢業生。
4.現役軍人。
5.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受過勞動教養的人員。
6.被開除公職或辭退(解聘)未滿5年的。
7.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員。
8.曾因貪污、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或近三年在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的人員。
9.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聘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10.截止規定時限內未能提交招聘崗位所需資格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的人員。
11.人民法院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或經有關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人員。
12.不符合招聘崗位所需資格或條件的人員。
13.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的人員。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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