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四川阿壩州考試招聘44名貧困地區定向醫學專科生公告
根據四川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貧困地區定向醫學專科生引進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衛辦發〔2016〕159號)、四川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8年貧困地區定向醫學專科生引進項目的通知》(川衛辦發〔2018〕17號)和《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等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州人力資源社會局、州衛計委共同擬定工作方案報經州人民政府同意,決定面向社會公開考試招聘部分鄉鎮衛生院工作人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則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公開報名,統一考試,擇優選聘。
二、招聘對象、范圍及條件
(一)招聘對象。符合招聘崗位條件,自愿申請參加四川省貧困地區定向醫學專科生引進項目,于2018年7月31日前已取得崗位要求國家承認學歷畢業證書的普高全日制專科畢業生。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不能報考。
報考臨床醫學專業的應聘人員未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的,在到崗后的5周年內必須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否則無條件解除聘用合同。
(二)招聘范圍。緊缺專業不限招聘范圍,非緊缺專業面向全州招聘。詳見《阿壩州2018年公開考試招聘貧困地區定向醫學專科生崗位需求信息表》(以下簡稱《崗位需求信息表》),考生報考招聘范圍面向本州的崗位需具備2015年9月28日之前至今的阿壩州內戶籍(本州生源因升學將戶口遷出,畢業后由就讀遷回本縣、市的,以入學前戶籍為準)。
(三)報考條件。報考人員應具有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政治權利;
2.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遵守憲法和法律,品德和行為良好,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和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3.自愿在招聘單位工作6周年;
4.年齡在18—35周歲(1983年10月10日—2000年10月14日期間出生);
5.具備崗位要求的文化、知識、技能和資格等條件(具體崗位條件詳見《崗位需求信息表》)。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應聘:
1.參與、支持、資助民族分裂破壞活動的;
2.曾受過各類刑事處罰的;
3.曾被開除公職的;
4.有違法、違紀行為正在接受審查的;
5.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的;
6.按照《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的相關規定應當回避的;
7.有違反有關規定不適宜報考事業單位的。
三、招聘名額
此次招聘人員均納入機構編制部門管理。招聘鄉鎮衛生院工作人員44名。具體崗位詳見《崗位需求信息表》。
四、報名及資格審查
招聘全部采用網絡報名方式進行。州人力資源社會局負責招聘工作的組織和指導。
資格審查由州、縣人力資源社會部門、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共同組織實施。資格審查包括網絡報名時的資格初審、面試前的資格復審及公示、審批、派遣等環節。在任一環節發現報考者不符合崗位要求條件的,取消其報考或聘用資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報考者本人承擔。
(一)報名網站
報名網站入口(http://bm.e21cn.com)。請有意報名的考生提前注冊,并保管好用戶名和密碼,以確保順利報名。
(二)報名時間
2018年10月10日—10月14日24:00。
(三)報名程序
1.選擇崗位。報考者登陸報名網站,認真閱讀本“公告”,了解招聘崗位所規定的范圍、對象、條件、報名程序、有關政策規定和注意事項等內容,然后根據自身的實際選擇完全符合報考條件的一個崗位進行報名。
2.填報信息。報考者按網絡提示要求如實、準確、完整填寫《阿壩州2018年公開考試招聘貧困地區定向醫學專科生報考信息表》(以下簡稱《報考信息表》)的各項內容。所學專業和學歷必須完全按照畢業證書上登記的專業和學歷如實填寫。報考人員只能選擇一個崗位進行報名,資格初審未通過的方可重新選擇崗位報名。不能用新舊兩個居民身份證號同時報名,報名與考試時使用的居民身份證必須一致。報考者須如實提交有關信息和材料,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無論在任何環節,一經查實,將取消報考或聘用資格。
3.上傳照片。考生在網上提交《報考信息表》時,必須按網絡提示上傳本人近期免冠彩色數碼正面證件電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并在網絡報名后的二個工作日內登陸報名網站查詢是否通過資格初審和照片質量檢查。
4.資格初審。州、縣人力資源社會部門會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根據報考者在網絡上填報的信息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初審,并在報名后的一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對審查不合格的,應說明理由,對照片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應提示報考者重新上傳照片。網上資格初審的結果僅作為考生參加筆試的依據。資格初審合格者請按網絡提示打印《報考信息表》兩份,供資格復審時使用。
衛生類臨床崗位報考者學歷參照國家衛生計生委、教育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國衛醫發〔2014〕11號)第六條“學歷審核”有關規定進行審核。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