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陜西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筆試重要提示
2018年全省統一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將于4月21、22日在全省11個市(區)政府所在地舉行。為了更好服務考生、維護考試公平公正,現將有關注意事項提示如下:
一、考生須知
1.考試開始前30分鐘,報考者須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有效期內臨時身份證、準考證方可進入考場,二者缺一不可。報考者考前應認真檢查身份證有效期限,考試當日前過期者需辦理臨時身份證方可參加考試。持臨時身份證參加考試者,應前往考務辦,經核實身份無誤后,方可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2.報考者應于開考前30分鐘及時進入考場,考場內將宣讀《考場規則》等考試相關規定。請勿在校園內逗留,以免影響考試。
3.報考者可攜帶黑色墨水筆(鋼筆、簽字筆)、2B鉛筆、鉛筆刀、橡皮參加考試。考場內備有草稿紙,考后收回。
4.報考者進入考場時,除規定可攜帶的考試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裝入自備手提袋內(手機須關機并取消鬧鈴設置),統一放置在考場內物品存放處。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包括帶有通訊和存儲功能的手表)、與考試相關的資料等物品帶至座位,否則按違紀處理。開考后報考者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報考者須嚴格按照準考證上明確的考區、考點、考場、座位號就坐參加考試,坐錯座位按違紀處理。報考者入座前必須嚴格按規定接受安檢,安檢無誤后入座,并在考場座次表上簽名確認。
5.開考30分鐘后,報考者一律不得進入考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6.試卷發放后,報考者首先在試卷、答題卡規定位置,用黑色墨水筆準確、完整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等信息,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答題前,須仔細閱讀報考者注意事項和作答須知,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題卡劃定區域內作答,不得做其他標記。參加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考試時,須按照要求將題本上的條形碼貼到答題卡相應位置。聽統一鈴聲開始答題。
未按以上規定填寫(涂)個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粘貼條形碼或未按答題要求進行作答者,將以該科目考試成績為0分或按違紀處理。
7.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或讓他人窺視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接到試卷后,先檢查考試科目是否正確及試卷有無印刷問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及時舉手向監考人員報告,否則后果自負。
8.考試結束鈴響,報考者應立即停止答題,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監考人員清點收齊后,經允許方可離開考場。報考者不得阻礙拖延監考人員收取答題卡,否則為違紀。嚴禁將本人或他人的答題卡、題本、草稿紙帶出考場,嚴禁損壞、撕毀題本、答題卡,嚴禁抄錄、復制、傳播試題或與試題相關內容,否則按違紀處理。
9.考試結束后,將進行雷同試卷甄別工作。被認定為雷同答卷的考試答卷,視具體情形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在考試期間,報考者有義務保護好自己的試卷和答題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襲。
10.報考者須認真閱讀有關規定,遵守考場規則,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有作弊行為,無理取鬧,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其他報考者的,將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和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將違紀情況向所在單位()通報。替考、電子作弊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報考者于4月17日至4月20日24時從陜西人事考試網(http://www.sxrsks.cn)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并仔細閱讀其內容。準考證是考生參加筆試、面試資格復審、面試、體檢、報到(或后期空缺職位調劑)等程序的必須憑證,請妥善保存。
12.應提前熟悉了解考點路線地址和交通情況,提前1小時到達考點,防止誤考。
4月21日考試當天,正值西安市舉辦2018西安城墻國際馬拉松賽,請考生提前查詢有關交通情況,選擇赴考路線。因考點車位有限,請盡量選擇公共交通工具。同時,由于西安區域內分別設置省直和西安市兩個考區,以及部分市考點()名稱相近,請考生務必認清考區考點,避免走錯導致誤考。
13. 請廣大考生關注陜西省公眾微信號 (sxrskswx),及時獲取考試資訊。
考務咨詢電話:029-89538291;投訴舉報監督電話:17792536650,工作時間接聽:8:00-11:40,13:00-17:00;
考試期間接聽7:30-12:00,13:00-18:00
考試期間工作人員可以采取的措施:根據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考生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考生實行檢查;暫扣考生違反規定攜帶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在考試場所內設置、使用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范圍內,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制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參加考試;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等部門處理。
二、《刑法修正案(九)》有關條款
第二十三條:“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摘錄人社部令第30號)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