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四季度廣東梅州市五華縣事業單位招聘報考指南
15. 考試期間,哪些行為屬于手機使用的情形,會受到什么處理?
界定為“手機使用”的情形包括:一是攜帶身上并開機;二是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震動;三是攜帶手機當做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四是拿出手機看、接收或發送信息等;五是拿出手機并開機;六是監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后核實為使用的。
報考者使用手機,適用《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筆試工作規范》第(十三)條“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由事業單位考試機構或者招聘主管單位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
16. 報考者攜帶手機但未使用,會受到什么處理?
報考者攜帶手機進入考場未放在指定位置,但未使用手機,按《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筆試工作規范》第(十三)條規定處理。報考者有此行為,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現的,由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7. 本報考指南適用范圍如何?
僅適用于本次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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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摘自《2017年第四季度五華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公告》,來源五華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