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下半年四川攀枝花東區招聘教師公告【招79人】
1、《報名信息表》2份(請在報名網站上自行打印并按要求張貼近期2寸免冠證件照片);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高校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和復印件;2018年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需提供學生證和簽章的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原件和復印件;
4、教師資格證、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5、服務期未滿的國家和省項目志愿者報考的,需提供相應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報考證明原件。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的,提供服務所在地縣(區)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社部門出具的同意報考證明;參加“三支一扶”計劃的,提供服務所在地縣(區)以上政府人社部門出具的同意報考證明;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的,提供服務所在地縣(區)以上團委出具的同意報考證明;參加“社工人才百人計劃”的,提供服務所在地縣(區)以上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同意報考證明;參加“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的,提供服務所在地縣(區)以上政府教育部門出具的同意報考證明。
6、在各級各類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出具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人事部門同意報考的證明材料;在職教師需出具服務所在地縣(區)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考的書面手續。
7、崗位條件要求的其它證件材料原件、復印件和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材料原件。
考生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取消面試資格;未按時參加資格復審的,視為自動放棄面試資格。
(三)面試
1、面試人員確定
資格復審合格者,參加面試;資格復審不合格者,取消面試資格,由此出現的缺額,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依次確定遞補人員,因面試資格審查、缺考,導致實際開考比例低于2:1的,仍視為有效比例,以實際人數參加面試。
面試人員名單在攀西人才網、攀枝花市東區公眾信息網、攀枝花市東區人力資源市場網、攀枝花市東區基礎教育網發公布。
2、面試通知書的領取
進入面試人員憑本人身份證、筆試準考證領取面試通知書,同時繳納面試考務費每人80元(享受筆試考務費減免的考生,可減免面試考務費),具體時間、地點在攀西人才網、攀枝花市東區公眾信息網、攀枝花市東區人力資源市場網、攀枝花市東區基礎教育網另行通知。面試時間、地點見《面試通知書》。
3、面試科目及方式
面試科目
面試方式
面試分值
教師崗位(除體育、音樂、美術教師外)
講微格課
100分
體育、音樂、美術教師崗位
講微格課
100分,講微格課成績和專業技能測試成績
各占50%。
專業技能測試
4、面試成績公布
面試成績當場公布,并由考生本人簽字確認。
(四)考試總成績公布
考試總成績于面試結束后及時在攀西人才網、攀枝花市東區公眾信息網、攀枝花市東區人力資源市場網、攀枝花市東區基礎教育網公布。
五、體檢
依據招聘崗位及招聘人數,按照應聘人員考試總成績從到低分依次等額確定體檢人員??荚嚳偝煽兿嗤?,按筆試成績高低確定名次;若筆試成績仍然相同的,則加試專業知識筆試,以加試專業知識筆試成績高低確定名次。
實際參加面試人數未達到聘用名額2倍職位的考生,其《教育公共基礎筆試》成績若低于本次招聘考試其他達到比例崗位進入體檢的人員的最低成績,則不得進入體檢環節。
體檢由區人社局統一組織,在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參照《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等規定執行。公告發布后至本次公招聘體檢實施時,如國家出臺體檢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招聘單位或考生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的,可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書面復檢要求,復檢只進行一次,只復檢對體檢結論有影響的項目,體檢結論以復檢結果為準。
凡在體檢中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的報考者或體檢缺席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體檢費用由考生承擔。
因未按要求參加體檢或體檢不合格出現的空額,按照該招聘崗位已參加面試人員總成績從到低分依次等額遞補。
六、考核
體檢合格人員等額進入考核,考核工作由區人社局和區教育局實施。考核重點是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社會關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并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報名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等。
因考核不合格出現的空額,可按照已參加面試人員總成績從到低分依次遞補。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