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湖北恩施州直機關(單位)遴選公告【招55人】
為建立來自基層一線的干部培養選拔鏈,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優化州直機關公務員隊伍結構,根據《恩施州州直機關公務員公開遴選實施辦法(試行)》(恩施州組通〔2015〕35號)的有關要求,州委組織部、州人社局決定組織實施2017年度州直機關(單位)公開遴選工作人員工作。現公告如下:
一、遴選單位和人數
此次遴選涉及州委辦公室等31個州直單位,共計劃遴選55人,具體遴選職位及條件見《恩施州2017年度州直機關(單位)公開遴選工作人員職位表》(公告附件1)。
二、報考范圍和條件
(一)報考范圍
州內各級機關已進行登記備案且在編在崗的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含省委組織部選調生、州內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同時,根據《湖北省選調生選拔培養管理辦法》,拿出一定比例的職位專門面向符合條件的選調生遴選。
(二)報考人員資格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群眾公認;
2.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5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含試用期),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不含工作期間取得的全日制學歷)的公務員工作經歷可放寬到3年以上(含試用期)。工作經歷時間計算到2017年12月31日;
3.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4.具有州直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工作能力和任職經歷;
5.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特殊需要或緊缺專業人才年齡可適當放寬,但一般不超過40周歲,各職位具體年齡要求以《恩施州2017年度州直機關(單位)公開遴選工作人員職位表》為準,年齡計算到2017年8月31日(35周歲以下即198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40周歲以下即197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6.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7.身體健康;
8.符合職位和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1.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2.受處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3.按照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4.尚在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和任職試用期內的;
5.現任鄉鎮黨政正職和2016年換屆及換屆以來新提拔進鄉鎮領導班子的;
6.2017年已報名參加過2次其他形式的公務員錄用考試、公開遴選考試的;
7.遴選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遴選方式
遴選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各職位資格審查合格的報名人數與職位遴選人數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特殊情況經州直遴選機關(單位)(以下簡稱“遴選單位”)申請,州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降低開考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3:1。未達到規定比例或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職位不再進行調劑或放寬報考條件,一律取消、合并或按比例核減遴選計劃,允許該職位報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
(二)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筆試由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州人事考試院具體負責實施;面試由各遴選單位組織實施。面試人選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照公告規定的比例確定,入圍面試人數與職位遴選人數的比例最低不得低于3:1。遴選單位可以對入圍面試人員進行職位業務水平測試,但必須事先在考試公告中予以說明。
總成績計算方法為:報考人員綜合成績采用百分制計算,不組織職位業務水平測試的職位,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各占總成績的50%;組織職位業務水平測試的職位,筆試成績占總成績35%,職位業務水平測試成績占總成績15%,面試成績占總成績50%。
(三)各遴選單位綜合報考者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按照人崗相適的原則和職位需求,擇優確定擬錄用人員。凡正常開考的遴選職位原則上不得空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空缺職位的,須書面說明情況并報州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
四、報考程序
(一)報名方式
此次遴選采取網上報名的方式進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符合遴選條件的報考者由個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后,到所在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經所在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網上報名。
報考者需簽訂《誠信承諾書》,攜帶《報名表》、所在單位出具的基層工作經歷及公務員身份證明、本人身份證、學歷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和復印件,一張1寸登記照到所在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備案(州直單位考生直接到州人社局職位職責管理與考試錄用科進行審查備案)。
資格審查備案通過后,報考者在規定時間內登陸州人社局網站注冊登記報名信息。州直各遴選單位根據考生提供的信息進行網上資格初審,每位報考者只能報考一個職位,多報無效。
通過資格審查備案且進行網上報名,并通過網上資格初審的考生為正式報名。
報考者所在單位、所在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州直各遴選單位要嚴格按照報名有關資格條件進行把關,切實履行審查責任,做到誰審查、誰負責。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凡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在任何環節均可取消遴選資格,并通報所在單位。
通過資格初審的報考人員一般不得放棄。有特殊原因的,應在考試前3天經所在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核實情況并核準后,向州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放棄。無故棄考的,記入考試不誠信人員記錄,3年內不得參加公務員考試、公開遴選考試等選拔性考試。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