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內蒙古涼城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百名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選聘公告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我縣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選聘“百名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現公告如下:
一、需要具備的條件
1、擁護憲法、遵守憲法,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強的社會責任感;
2、熟悉與行政執法相關的法律和行政執法程序,熱心支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3、品行端正,作風正派,敢于堅持原則,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
4、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5、無刑事處罰或者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6、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二、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的工作職責
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持《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證》,協助政府法制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1、按照監督區域范圍,向發證的政府法制機構反映行政執法中存在的違法行為;
2、向發證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參加其他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三、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的工作紀律
1、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2、不得以權謀私或者妨礙行政機關正常的公務活動,不得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不得以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無關的社會活動;
4、正確使用《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證》,不得轉借或者用于非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性條款。
四、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的工作方式
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采取分散工作與集中工作相結合的辦法,工作性質為義務監督,無工作報酬。具體工作方式如下:
1、履行職責時,應當首先出示《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證》以表明身份,對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具體事項應詳細記錄,并報告發證的政府法制機構。
2、對監督員反映的問題,屬于法制機構管轄范圍的,法制機構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2009年修訂)相關規定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向監督員反饋。不屬于法制機構管轄范圍的,及時告知其解決途徑。
五、報名方式
按照本公告要求,符合條件的參聘人員填寫《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登記表》(可登錄涼城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通知公告專欄下載)連同2張本人近期免冠藍底1寸照片于2017年6月30日前直接交至涼城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政府大樓215室法制辦)。
聯系電話:0474-4201314
聯 系 人:段永剛
原標題:涼城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選聘百名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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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城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7年5月25日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