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江公務員考試柯橋區各級機關考錄公務員公告
五、加分并劃定筆試總
成績合格分數線
筆試結束后,對現任村“兩委”正職報考鄉鎮機關面向 村干部職位的,實行筆試總成績(兩科原始成績相加)加10分。
各類職位的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省公務員局統一劃定。
六、確定體(技)能測評、面試對象
招錄機關在筆試合格人員中根據各招考職位報考人員筆試總成績,從到低分按規定比例確定體(技)能測評和面試對象。
各級機關按1:3確定面試對象(其中招考計劃3名及以上的職位按1:2確定)。區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面試的比例按上述規定執行。
鄉鎮(街道)機關面向 村干部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考的,按1:3確定面試對象。
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等單位人民警察職位按1:4確定參加體能測評對象(其中,招考計劃3名及以上的職位,按1:3確定),體能測評時間、地點另行通知,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報考人員放棄或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能測評的,均不再遞補。面試的比例與各級機關一致。
以上職位中出現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體(技)能測評和面試對象。
體能測評工作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體能測評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資格復審和面試
實行面試考官異地執考。考官按照屬地回避的原則,通過二次抽簽決定執考地點及面試小組。
面試前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在規定的地點對面試人員進行現場資格復審。
資格復審時,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應提供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身份證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應屆畢業生因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員還要求提供以下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留學人員還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大學生“村官”應提供服務地縣級組織部門出具的服務滿2年、考核稱職和是否在服務崗位的證明;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應出具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愿
服務西部計劃志愿服務證》及與省級項目辦簽署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人員應出具由浙江省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志愿服務證》;
參加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須提供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2013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證件(證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與報考資格條件不符的,不得參加面試。本人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面試。
資格復審開始2天前,相關人員確認不參加資格復審的,由招錄機關在該職位的筆試總成績合格人員或體能測評合格人員中從到低分予以遞補。
本人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或資格復審不合格的,不再遞補。現場資格復審和面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入圍面試的人員放棄面試資格的,相關職位不再遞補。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合格分為60分。面試不合格者,不能列入體檢、考察對象。
八、確定體檢、考察對象
面試結束后,將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合成計算總成績。若總成績相等,以筆試總成績高的排位在前。總成績的計算公式為:
總成績=筆試總成績÷4+面試成績÷2
根據總成績從到低分按招考計劃的1:1比例確定體檢、考察人員。
體檢和考察時間、方式屆時另行通知。
九、體檢、考察
體檢由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會同招錄機關實施。體檢工作按人力社保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執行。
體檢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及人力社保部、衛生部《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等政策執行。
對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人員的體檢按人力社保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等政策執行。
除特警職位外,其他職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
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執行;對報考各級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人員的考察按《浙
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執行。
對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公務員的 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執行,必要時可試行民主測評、考察預告、經濟責任審計等辦法。
體檢、考察實施前,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考察結果僅作為本次是否錄用的依據。
十、公示、錄用
體檢、考察結束后,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示7天。區、鄉兩級機關定向 村干部和在崗大學生“村官”考錄的職位,由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在擬錄用人員所在區(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按錄用審批權限辦理錄用手續并發放《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將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不能在2014年9月30日前向招錄機關提供報考所需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材料的,不予錄用。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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