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鎮海區公務員考試公告(25人)
為滿足全區各級機關補充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需要,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各級機關單位2017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發〔2017〕29號)精神和省、市統一部署,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將組織實施2017年全區機關考試錄用主任科員以下公務員工作?,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計劃
2017年全區機關計劃考試錄用公務員25名,其中,從選聘到我區村(社區)任職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大學生“村官”)中,考試錄用公務員2名。具體招考單位、職位、人數和報考資格條件等詳見《2017年寧波市鎮海區考試錄用公務員計劃表》(附件1)。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報考范圍:
(1)取得本科以上畢業證書的人員;
(2)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應屆畢業生(是指經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在寧波,下同);
(3)寧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應屆本科以上畢業生;
上述人員可以在全市范圍內跨區縣(市)報考。上述人員中屬于2017年應屆畢業的,須在2017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相應的學位證書)。
2.在第1條所列范圍和對象基礎上,面向大學生“村官”考試錄用公務員的具體對象為:選聘在鎮海區內(含高新區貴駟街道和石化開發區,下同),任職滿2年(任職時間的認定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7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7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屬于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規定不得確定為錄用人選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工作暫行辦法》(浙公通字〔2016〕12號)第十條、十一條規定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圍和對象規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81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年齡18至40周歲(197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
2.報考人員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學歷,且符合報考職位所需的學歷和專業要求(報考人員畢業證書上的學歷和專業,必須與招考職位的學歷和專業要求相符)。
3.報考公安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年齡18至30周歲(198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18至35周歲(1981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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