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新昌縣公務員考試公告(57人)
各類職位的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省公務員局統一劃定。
六、確定技能測評、面試對象
招錄機關單位在筆試合格人員中根據各招考職位報考人員筆試總成績,從到低分按規定比例確定技能測評和面試對象。
各級機關按1:3確定面試對象(其中,招考計劃3名及以上的職位,按1:2確定)。法官、檢察官助理職位面試的比例按上述規定執行。
鄉鎮機關面向村干部和大學生“村官”招考的,按1:3確定面試對象。
鄉鎮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干部職位按1:4確定參加軍事技能測評對象。測評對象放棄或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的,不再遞補。軍事技能測評結束后,招錄機關在合格人員中從到低分按1:3確定面試對象。
以上職位中出現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七、資格復審
面試或技能測評前,要進行資格復審。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招錄機關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對入圍人員進行資格復審,資格復審合格者,參加技能測評或面試。
資格復審時,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應提供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身份證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應屆畢業生因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員還要求提供以下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留學人員還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委培生須提供委托培養單位同意報考的書面證明;
大學生“村官”應提供縣委組織部出具符合報考資格條件的相關證明;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應提供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服務證》及與省級項目辦簽署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人員應提供浙江省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志愿服務證》;
報考鄉鎮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應提供《退役士兵證》;
參加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須提供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或司法部網站下載打印的2016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資格復審開始2天前,相關人員確認不參加資格復審的,由招錄機關單位在該職位筆試合格分數線以上的人員中從到低分的順序進行遞補。
本人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或資格復審不合格的,不能參加面試(技能測評),相關職位不再遞補。現場資格復審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八、技能測評
軍事技能測評工作由省委組織部會同省軍區組織實施,軍事技能測評項目及評分標準按《浙江省鄉鎮(街道)機關錄用專職人武干部軍事技能測評項目成績標準(暫行)》執行,三項目總分達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試資格。
技能測評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