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黃巖區各級機關公務員考試錄用公告【招91人】
參加黃巖區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過“兩項計劃”且“兩項計劃”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的人員,服務期時間可計算在內);參加黃巖區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具體職位資格條件詳見招考計劃。
3.鄉鎮機關面向村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職位分為“職位1”和“職位2”。“職位1”面向大學生“村官”,其范圍和對象與區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相同;“職位2”面向非大學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圍和對象為:黃巖區行政區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或現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符合“職位1”報考范圍和對象的,不能報考“職位2”)。在全日制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具體職位資格條件詳見招考計劃。
4.鄉鎮機關考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范圍和對象為:黃巖區范圍內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裝學院畢業學員。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專以上畢業后參軍入伍,現已退役的人員;被全日制普通高校錄取或就讀期間到部隊服役,退役后繼續學習并取得大專以上畢業證書的人員。具體職位資格條件詳見招考計劃。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7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7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屬于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規定不得確定為錄用人選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單位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工作暫行辦法》(浙公通字〔2016〕12號)第十、十一條規定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系統人民警察;村干部在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面向村干部招考的職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圍和對象規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81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年齡18至40周歲(197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
2.報考鄉鎮機關面向村干部“職位2”的,現任村“兩委”正職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高中以上學歷。其他人員要求年齡在18至35周歲(1981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3.報考鄉鎮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干部職位的,年齡在18至30周歲(198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
4.報考公安、法院等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年齡在18至30周歲(198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其中,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為18至35周歲(1981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間出生)。
報考上述職位的,要求體能測評達標。
5.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經歷、服務期、任職期的計算統一截止到2017年3月11日。
6.報考各級法院、檢察院機關法律職位的,應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報考法院法官助理、檢察院檢察官助理職位的,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A類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參加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也可以報考。
在2017年2月28日前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學歷考試并取得畢業證書的人員,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三、報考程序
(一)各級機關面向社會招考,采用網絡方式報名:
1.注冊及報名
時間: 2017年3月11日0時—3月16日17時。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