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各級機關單位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招6018人】
七、資格復審
面試或體(技)能測評前,要進行資格復審,資格復審由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單位實施,資格復審合格者,參加體(技)能測評或面試。
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應提供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身份證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應屆畢業生因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員還要求提供以下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留學人員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委培生須提供委托培養單位同意報考的書面證明;
大學生“村官”應提供服務地縣級組織部門出具的服務滿2年、考核稱職和是否在服務崗位的證明;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應提供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服務證》及與省級項目辦簽署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人員應提供浙江省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志愿服務證》;
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應提供《退役士兵證》;
參加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須提供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或司法部網站下載打印的2016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資格復審開始2天前,相關人員確認不參加資格復審的,由招錄機關單位在該職位筆試合格分數線以上的人員中從到低分的順序進行遞補。本人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或資格復審不合格的,不能參加面試(體能、技能測評),相關職位不再遞補。
八、體(技)能測評
體能測評工作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單位實施,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單位實施。體能測評按國家相關標準執行。
軍事技能測評工作由省委組織部會同省軍區組織實施,軍事技能測評項目及評分標準按《浙江省鄉鎮(街道)機關錄用專職人武干部軍事技能測評項目成績標準(暫行)》執行,三項目總分達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試資格。
九、面試
面試分別由省、市兩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入圍面試的人員放棄面試資格的,相關職位不再遞補。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合格分為60分。面試不合格者,不能列入體檢、考察對象。
十、確定體檢、考察對象
面試結束后,將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合成計算總成績。若總成績相等,以筆試總成績高的排位在前。總成績的計算公式為:
總成績=筆試總成績÷4+面試成績÷2
報考公安機關執法勤務類職位人員總成績的計算公式為:
總成績=筆試總成績÷2+面試成績÷2。
省級機關根據總成績從到低分按招考計劃的1:1確定體檢、考察對象。
省屬公安、司法行政等單位人民警察職位根據報考人員總成績從到低分按1:2確定參加體檢對象,其中招考計劃3名以上的職位,按1:1.5確定(有小數的四舍五入)。體檢結束后,在體檢合格人員中從到低分按照1:1確定考察對象。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市以下各級機關參加體檢、考察人員的比例見各地公告。
十一、體檢、考察
體檢工作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單位實施,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單位實施。體檢工作按人社部、原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執行。
體檢按人社部、國家衛計委、國家公務員局《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政策執行。
對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人員的體檢按人社部、原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等政策執行。
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考察按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執行;對報考各級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人員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工作暫行辦法》(浙公通字〔2016〕12號)執行。
對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公務員的村(社區)干部考察按國公局發〔2013〕2號執行,必要時可試行民主測評、考察預告、經濟責任審計等辦法。
考察期一般為60天,自公布考察對象名單之日起計算。考察結論為合格或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并應在考察期內作出。考察對象名單公布后至辦理錄用報到手續期間,相關人員放棄資格的,記入誠信檔案庫。
體檢、考察工作實施前,國家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考察結果僅作為本次是否錄用的依據。
十二、公示、錄用
體檢、考察結束后,招錄機關單位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示7天。縣以下機關定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和村(社區)干部考錄的職位,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在擬錄用人員所在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按錄用審批權限辦理錄用手續并發放《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將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不能在2017年9月30日前向招錄機關單位提供報考所需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材料的,不予錄用。
報考省級機關的人員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放棄考察或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不能在規定時間提供報考所需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材料、在向錄用審批機關上報前放棄錄用資格的,由招錄機關單位在相應職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到低分遞補。
報考省屬公安、司法行政等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放棄體檢的,不予遞補;體檢不合格、放棄考察、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不能在規定時間提供報考所需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材料、在向錄用審批機關上報前放棄錄用資格的,由招錄機關單位在相應職位體檢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到低分遞補。
確定參加體(技)能測評、面試、體檢、考察及遞補人員的名單均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布。
市以下各級機關的遞補規定,見當地公告。
被錄用人員收到錄用通知書,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上述情況,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不再遞補,市以下各級機關是否遞補,見各地公告。
在次年全省公務員考試公告發布時,尚未公示遞補的,不再實行遞補。
十三、注意事項
(一)法官、檢察官助理的考錄工作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于招錄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浙組〔2016〕33號)執行。
(二)截止到2017年3月11日戶口尚在遷移中的大專學歷人員,不得報考。請報考人員注冊報名時確認本人落戶情況并如實填寫。
(三)資格復審前,中小學教師應書面報告所在,若未按要求報告的,由本人與協商解除聘用關系后再按規定時間辦理錄用報到手續。
(四)報考人員在注冊時須先進行手機驗證,輸入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后,點擊“獲取驗證碼”,系統自動發送驗證碼到相應的手機,驗證后才能繼續進行信息注冊。每個身份證號碼和手機號碼均只能注冊一次,請務必認真核對,確保真實、準確。
(五)報考人員須用第二代身份證號碼注冊報名。參加筆試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第二代身份證,否則不得進入考場。
(六)報考人員在初審、復審中提交的所有注冊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凡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獲取報考資格的,或有意隱瞞本人真實情況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
(七)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應于2017年3月29日12時前將本人身份證及所在縣級民政(扶貧)部門出具的低或特困證明復印件傳真至省人事考試辦公室(電話:0571-88396652),經審核后免除其考試費。
(八)繳費確認人數不足招考計劃數3倍的職位,將酌情核減或取消招考計劃,此類計劃將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布。招考職位取消的,考生自接到通知起24小時內可改報其他職位。逾期未改報的,視作放棄改報名,退還考試費。專設殘疾人招錄職位和部分特殊職位可視情適當降低開考比例,面向少數民族招考的職位不受開考比例的限制。
(九)根據人社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體能測評三個項目中有一項不達標的,視為體能測評不合格。測評中,縱跳摸高不超過3次,10米×4往返跑和1000米(800米)只測試1次。
(十)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中組部、人社部、國家公務員局《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發〔2016〕85號)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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