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寧夏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調動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職稱改革的有關政策,結合我區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是指與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簽訂聘用(勞動)合同且在崗工作的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是指經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室。
第三條 基層衛生計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副高級和正高級兩個級別,名稱為基層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基層主任醫(藥、護、技)師。
第四條 按照本評審條件的相關規定,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取得基層衛生計生高級職稱的,統一頒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基層衛生計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取得的基層衛生計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僅在全區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機構有效。取得基層衛生計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向上級醫療衛生機構流動的,須參加全區統一的衛生計生專業高級職稱的申報評審并取得相應職稱資格。涉及晉升的,同級別基層衛生計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任職年限可合并計算。
第五條 基層衛生計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申報人員須參加全區統一組織的業務能力考試,成績達到基層合格標準。基層合格標準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協商確定。
第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實行評聘分離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具體聘任按照《自治區事業單位崗位聘任辦法》執行。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衛生計生工作方針和政策,遵守職業道德。
第八條申報基層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學歷和任職年限須符合以下規定之一:
(一)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博士學位,取得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滿2年;
(二)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取得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滿4年;
(三)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取得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滿5年;
(四)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在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5年,取得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滿5年;
(五)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在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0年,取得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滿5年。
第九條申報基層主任醫(藥、護、技)師,須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滿5年。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現任職資格年限可縮短一年。
(一)執業范圍注冊或加注全科醫學專業滿2年,申報全科醫學基層副主任醫師資格。
(二)取得現資格以來,年度考核連續三次等次或個人獲縣處級以上業務類獎勵()。
(三)自治區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人出師驗收合格。
第十一條 取得現任職資格的規定年限內,年度考核均達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一次基本合格,年限順延一年;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年限順延兩年。
第十二條 申報有執業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具備相應專業類別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護士執業資格,并執業注冊。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報:
(一)發生醫療事故、承擔次要責任未滿1年的;
(二)發生醫療事故、承擔主要以上責任未滿2年的;
(三)偽造學歷、資歷受到查處未滿3年的;
(四)因工作失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受到縣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的。
第十四條 因專業崗位變動,需申報評審或報考現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在符合本評審條件的同時,其從事現專業崗位工作時間須滿2年。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