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江新昌縣鄉鎮基層衛生人才定向培養招聘公告【23人】
根據省衛計委、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關于開展2016年基層衛生人才定向培養工作的通知》(浙衛發[2016]35號)文件精神,為切實解決新昌縣鄉鎮基層衛生人才緊缺問題,現將2016年新昌縣鄉鎮基層衛生人才定向培養招生 (招聘)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生院校與計劃
詳見附件。
二、招錄與招聘
1.定向培養招生錄取,按照“先填志愿、擇智選拔、后簽協議”的原則,在本縣戶籍考生中實施定向招生(招聘)。
2.符合條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關規定填報志愿,考生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專業志愿填報此類定向招生相關院校專業,否則志愿無效。
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錄取,專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錄取。
3.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志愿、高考成績從高到低原則,按新昌縣招生計劃1:1.2比例,將上線考生提供給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將相應名單分發至縣衛計局。
4.縣衛計局根據招生院校提供的名單組織考生體檢。體檢工作執行人力社保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及人力社保部、衛生部《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執行。
5.對體檢合格考生,在本縣范圍內公示3天。
6.公示無異議的,商縣人力社保局后,按志愿、高考成績從高到低原則,根據招生計劃數確定定向培養考生,縣衛計局與合格考生簽訂定向培養就業協議,并將已簽訂協議考生名單報招生院校。
7.錄取結束后,招生院校將定向培養生名單抄送縣衛計局、縣人力社保局備案。
三、就業與待遇
1.實行“招錄與招聘并軌”的,按《關于開展2012年定向培養農村社區醫生工作的通知》(浙衛發[2012]114號)要求執行。
2.定向培養生按期畢業后,按協議回本縣鄉鎮基層衛生院工作。由縣衛計局商定縣人力社保局后負責落實就業單位,并由用人單位與定向培養生簽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
3.定向培養生在鄉鎮基層衛生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政府給予學費補助的人員,服務期限不含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時間。并在定向就業協議、聘用合同中約定。
4.聘用期間需參加全省統一的畢業后醫師規范化培訓。聘用合同期滿后,仍未取得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者,不再續簽聘用合同。
5.定向培養生畢業后三年內未取得執業資格的,用人單位可提前終止合同,定向培養生應返還已享受的補助經費。
6.經招生院校正式錄取、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并在鄉鎮基層衛生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滿5年及以上的,根據浙衛發[2009]82號、浙財社[2010]201號文件有關規定,享受在校期間學費、和生活費補助。臨床醫學、中醫學、口腔醫學本科生補助4.6 萬元/5年/人,臨床醫學??粕a助2.6萬元/3年/人。具體補助辦法為:在校期間補助總額的40%,其余60%畢業到崗后予以補助。
7.定向培養生畢業后不回本縣鄉鎮基層衛生院工作或不滿規定服務期限的,應返還縣政府實際支付的定向培養補助經費及相關費用。除不得享受定向培養生的相關待遇外,五年內不得報考本縣所屬醫療衛計單位工作人員的招聘考試。
咨詢電話:86023375(縣衛計局人事科)。
原標題:2016年新昌縣鄉鎮基層衛生人才定向培養招生(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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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2日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