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南紅河州公務員考試錄用資格復審通知
根據云南省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進度和相關要求,現將紅河州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不含法院、檢察院系統和選調生)資格復審相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首輪資格復審時間及地點
(一)首輪資格復審時間
2016年6月23日上午 9:00—11:30,下午14:30—17:30;
6月24日上午 8:30—11:30。
(二)首輪資格復審地點
紅河州政務服務局一樓“州人才市場招聘大廳”。具體地址:蒙自市工業園區八號路(州車管所對面)。
二、公安機關和森林公安招錄職位體能測評時間及地點
體測時間:6月24日下午 14:30—17:30。
體測地點:以州公安局和州森林公安局通知為準。
三、參加資格復審人員
參加資格復審人員為經過筆試,擬進入面試人員(詳見附表一:《紅河州2016年公務員招錄首輪資格復審人員名單》)。
四、審核單位
由各招錄縣市或單位對報考本縣市、本單位考生進行資格復審。
五、考生須提供的材料
資格復審時考生須提供:本人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筆試準考證(筆試準考證需打印一式兩份,審核后一份報考人員持有,一份留存審核單位)、戶口冊或戶籍證明及崗位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這些材料在資格復審時須本人持原件提交審核單位進行審驗,同時提交這些證件及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各一份和5分彩色近照一張。
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列舉如下:
(一)資格復審時尚未拿到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原件的2016年畢業生中,普通招生計劃畢業生可持就業推薦表和學歷獲取書作為其學歷的證明材料,其他教育序列的畢業生可持學歷獲取書作為其學歷的證明材料,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原件的審驗放在考察階段。
(二)非2016年畢業的人員,需持畢業證原件進行資格復審。如因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因遺失而無法補辦的,需提供蓋有畢業學歷學位發放部門簽章的學歷、學位獲得證明。對于大專及以上國民教育的畢業生,該證明由開具,同時需有省教育廳的簽章;對于普通高中及普通中專生,該證明由開具,同時需有州(市)級教育局的簽章;對于大專及以上黨校學歷的畢業生,該證明必須有省一級黨校的簽章(中央黨校的學歷可以在省級黨校簽章證明);對于其他非國民教育的畢業生,一般可補辦畢業證書,故必須提供畢業證原件。
(三)資格復審時仍為事業、國有企業單位人員的,必須出具“同意報考證明”(特別提醒:服務期滿已到事企業單位就職的服務基層四項目人員,在資格復審時屬于事業、國有企業單位的,必須提供現單位的“同意報考證明”及縣級各項目主管部門開具的服務時間證明;服務期未滿仍在聘或服務期滿續聘在原單位的四項目人員,必須提供縣級以上各項目主管部門的“同意報考證明”)。
(四)留學回國人員需出具教育部門的學歷認證及我國駐外使領館證明其出國經歷的有關證明材料。留學回國人員的畢業時間不區分當年和往屆,都必須提交學歷認證,請相關人員提前認證。相關人員可登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http://www.cscse.edu.cn)查詢認證的有關要求和程序。云南省的學歷認證地點為:云南省留學服務中心。
(五)筆試加分人員需提供加分證明
烈士子女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頒發的《革命烈士證明書》及戶口證明(用于證明與烈士間的關系)。
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人民警察崗位的,需提供民政部門或縣級及以上公安部門認定并頒發的《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證明書》及戶口證明(用于證明與因公犧牲人員的關系)。
具體要求詳見云南省考試公告中“云南省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政策及常見問題解答文件”。
六、審核確認
對資格復審合格的考生,各審核單位須在考生填寫的資格復審表和考生準考證上簽定資格復審意見并蓋章。蓋章的筆試準考證由考生持有,作為參加面試的一項證明材料,另一份準考證與資格復審表由審核單位留存。
復審合格后,考生需在資格復審表中對是否參加面試及后續考錄過程進行現場簽字確認。簽字確認后,若出現放棄面試、放棄體檢、放棄考察、放棄錄用資格等行為,視為故意擾亂報名秩序、浪費考錄資源,將依據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遞補
資格復審出現不合格人員的崗位,審核單位將按進入資格復審環節人員須具備的條件組織開展資格復審遞補工作。遞補2次后,合格人數仍無法達到面試比例要求的崗位,不再進行遞補,按實際合格人數進行網上確認。
第一輪資格復審(體測)遞補時間:6月25日至27日。
第二輪資格復審(體測)遞補時間:6月28日至30日。
遞補人員資格復審的地點以各審核單位通知為準。
八、面試預告
紅河州非法檢系統崗位的面試擬定于2016年7月中旬開展,請考生注意關注紅河州公務員局網站發布的相關公告。
特別提醒:
1.若各位考生對資格復審工作有疑問,請咨詢相關招錄單位或各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聯系方式見附件二:紅河州2016年公務員招錄相關單位聯系方式。
2.請各位考生及時關注公務員考錄工作相關通知、公告,知曉政策規定及日程安排,同時務必保持報名時所留電話的暢通,如因考生本人未關注公告或電話聯絡不上造成的后果,完全由考生自己負責。
原標題:關于紅河州2016年度公務員錄用考試資格復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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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河州公務員局
2016年6月20日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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