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長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公告
本會已受理申請人趙芳、樸浩楠、張鑫、顧春蘭、范子元、周珊珊與你單位關于追索勞動報酬的勞動爭議一案[案號:長勞人仲(2016)辦字第1482、1483、1484、1485、1486、1487號],因無法向你單位送達開庭通知,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本會定于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在上海市威寧路410號3樓301仲裁庭開庭審理,未按期參加仲裁活動,本會將依法缺席裁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原標題:上海市長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公告
2016年6月12日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