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陜西省公務員考試公告【4014人】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公務員隊伍建設,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和《陜西省考試錄用公務員辦法(試行)》,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省公務員局組織實施2016年統(tǒng)一考試錄用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下同)工作,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共3922名(其中,選調生300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438名)。2016陜西從工人農民中錄用公務員92人公告。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考條件
(一)報考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0年3月27日至1998年3月26日期間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其中,報考人民警察職位須符合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標準和體檢特殊標準;
6.具有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上述第2、6項所列條件,如與職位資格條件不一致時,以職位規(guī)定的具體條件為準。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
招考范圍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1.常住戶口在陜西省(2016年3月19日之前已正式落戶,下同);
2.陜西生源;
3.陜西區(qū)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yè)生;
4.2016年、2015年畢業(yè)生報考選調生鄉(xiāng)鎮(zhèn)長助理職位的;
5.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yè)的研究生(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人員,報考以本科學歷為起點職位的;
6.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法醫(yī)學、臨床醫(yī)學專業(yè)畢業(yè)生,報考法醫(yī)職位的;
7.由陜西省有關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招募和選派,符合服務期等有關規(guī)定的四類“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報考特設職位的。
(三)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曾因個人重大過失被辭退或取消錄用資格的、未經批準自行離職或被辭退未滿5年的、辭職未滿3年的、在試用期內的;曾在各級公務員錄用考試中違紀違規(guī)被終身禁考的,或2011年以來曾在各級公務員錄用考試中弄虛作假、違規(guī)違紀被取消資格并作禁考處理,仍在禁考期限內的不準許報名。
2.在近年來參加公務員考試錄用中,公告中明確規(guī)定對在面試環(huán)節(jié)(含)之后無正當理由放棄的人員,在禁考期限內的;全省統(tǒng)一考試錄用服務期未滿的基層政法干警定向培養(yǎng)人員或正在定向培養(yǎng)學習的不準許報名。
3.現役軍人不準許報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讀的非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不準許報名。同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讀的非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也不準許用以往取得的大專、本科、研究生學歷報名。
4.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用人單位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應當回避情形的職位。
5.非“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不得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考的特設職位。
6.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人民警察其他情形的人員,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條件或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人員,不準許報名。
7.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凡當次考試公告或所報考職位有服務期限定,未滿服務年限或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不得報考。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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