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遼寧本溪市縣(區)所屬事業單位招聘182人公告【招182人】
報名期間,縣(區)人社局設有咨詢電話,并安排專人值班,考生對招聘信息中的專業、學歷、資格條件等信息需要咨詢時,可撥打咨詢電話直接與縣(區)人社局聯系,報考專業參照《2015年遼寧省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公務員(工作人員)招考專業(學科)指導目錄》。
考生自報名至考試(筆試、資格審查、面試、體檢、考核)期間,應確保報名時所填報的通訊工具暢通,以便考試機構或相關部門聯絡,因所留通訊方式不暢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負。
筆試開考比例為1:2,對招聘職位未達到1:2開考比例的,調整或取消該職位。調整或取消的職位將于9月18日在本溪人才網、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網站公布,報考已取消或調整職位的考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本溪市人才服務中心現場改報考其他符合招聘條件未被取消的職位或退費。未按規定時間改報的,視為放棄報考。
(二)筆試
1.筆試時間:2015年9月26日(星期六)
上午:9:00-11:00
2.筆試地點和準考證號:請于2015年9月23日登陸本溪人才網、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網站查詢。報考者須攜帶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參加考試。
3.筆試內容:公共類職位筆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包括言語理解與表達、常識判斷、數量關系、判斷推理和資料分析等,全部為客觀題,滿分100分。衛生類職位筆試內容為學科專業知識測試,分為主觀題和客觀題,滿分100分。教育類職位筆試內容為教育基礎知識測試,包括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分為主觀題和客觀題,滿分為100分。
按照《關于創新人員編制管理規范招錄(聘)工作的意見》(本委辦發〔2013〕38號)中創新招聘方式的規定“對碩士及以上的研究生的招聘,可以簡化招聘程序,采取面試、考核方式予以聘用”。 公共類招聘計劃中的本溪湖綜合利用產業園區建設局工作人員、本溪滿族自治縣圖書館圖書管理、本溪滿族自治縣農業有害生物預警與控制區域站農業技術服務(二)、本溪滿族自治縣財政國庫收付中心會計(一)和衛生類招聘計劃中的桓仁縣人民醫院神精內科醫生、桓仁縣人民醫院呼吸內科醫生等6個職位,不參加筆試,采用面試加考核招聘方式。面試的開考比例為1:2,對招聘職位未達到1:2開考比例的,調整或取消該職位。
4.筆試成績查詢。筆試閱卷結束后,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根據成績匯總分析確定最低合格分數線。考生筆試成績、最低合格分數線及進入面試資格審查人員名單,將通過本溪人才網、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網站予以公布,請考生隨時查詢。
(三)面試
1.參加資格審查人選的確定: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劃定后,根據招聘計劃,在筆試成績合格人員中,按照考生筆試成績由到低分順序,以1:2比例確定面試前資格審查人選,不夠規定比例和按規定比例進入面試成績并列的,按實際人數確定人選。
2.資格審查:進入面試資格審查人員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學歷、學位證、職位要求的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報名登記表以及職位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進行現場資格審查。凡不符合報名條件或弄虛作假的,一律取消面試資格,并從筆試成績合格者中從到低分依次遞補。
3.公布面試人員名單及面試時間:資格審查結束后一周內,在本溪人才網、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網站公布面試人員名單及面試時間。
4.面試規則:公共類和衛生類職位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的方法,滿分為100分;教育類職位面試采取說課的方法,滿分為100分。合格分數線為60分,未達到合格分數線的,不予聘用。
面試后出現的職位空缺,不再進行遞補。
(四)體檢和考核
1.體檢人選,根據面試合格人選的總成績(總成績=筆試成績×50%+面試成績×50%),按招聘計劃1:1的比例確定。總成績并列者,按面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
體檢人選、時間、要求等將于面試后一周內在本溪人才網、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網站公布。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體檢不合格的,不能聘用。體檢合格人員確定為考核人選。
2.考核工作由縣(區)組織和人社部門會同用人單位組織實施,重點對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核,并復查報考資格。
(五)公示、聘用
擬聘用人員名單將在本溪人才網、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天。對經公示無異議或雖有反映但不影響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生,辦理事業單位聘用手續。對反映有影響聘用的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聘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可暫緩聘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聘用。經確定正式聘用的考生須在聘用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聘用所需材料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到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局進行合同鑒證,逾期不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聘用資格。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試用期12個月),國家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資格。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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