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常識判斷法律考點:《民法典·繼承編》之代位繼承
事業單位考試常識內容中經常會出現法律知識點,但是相對考的比較簡單,結合近幾年事業單位考試題目可看出,民法相關知識考察較多,特別是繼承編和婚姻家庭編,今天中公教育帶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代位繼承吧。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以案釋法】老張有兩子,張甲和張乙,張甲娶妻王麗,生下一子張小宇,張乙未婚。
1.若張甲因車禍去世,誰有繼承權?
答: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故由老張,王麗,張小宇繼承。
2.張甲去世后,老張喪子傷心過度后去世,對老張的遺產,誰有繼承權?
答:張小宇和張乙。張乙作為子女第一順位繼承。張小宇屬于代位繼承,張甲(子女)先于老張(被繼承人)死亡,應該由張甲繼承的份額由他的直系晚輩血親張小宇代位繼承。
3.張甲和老張去世后,張乙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去世,張乙的遺產由誰繼承?
答:因張乙未婚,張乙去世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根據《民法典》代位繼承中新增內容,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張甲(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張乙(被繼承人)死亡,有張小宇(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故張乙的遺產由張小宇繼承。
【注意】
1.被繼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繼承人為其直系晚輩血親,根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14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在代位繼承時以輩份大者優先。但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繼承人只限于其子女,不包括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人。
2.代位繼承只發生在法定繼承中。根據《民法典·繼承編》規定受遺贈人或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后所涉及的那部分遺產法定繼承辦理,故代位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份額。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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