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公共基礎知識法律考點——贈與合同及其任意撤銷情形
贈與合同是常見的民法考點,需要大家認真掌握。本文將對相關內容進行梳理,以期幫助各位考生更好理解。
一、贈與合同的定義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由此定義可知,贈與合同是典型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贈與人表示贈與,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贈與合同始可成立。張三向李四表示,將自己的手機贈與給他,但李四表示拒絕接受,則張李二人之間的贈與合同并不成立。日后,李四反悔,希望張三履行贈與義務,其主張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二、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民法典》658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的撤銷,是指在合同生效后,依法消除其合同效力,使其歸于消滅的行為模式。若合同并未訂立,或并未生效,則無需撤銷。如,上文所列案例,李四并未表示同意接受贈與,張李二人合同不成立,張三不可也無需撤銷贈與。
任意撤銷,是指贈與人可根據自己的內心意愿,直接撤銷已生效的贈與合同,無需受贈人同意。故任意撤銷,亦可稱為無理由撤銷。
任意撤銷,一般需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實施。動產財產權利轉移,以交付為標志;不動產財產權利轉移,以登記為標志。如:2023年1月1日,張三向女朋友表示,將自己名下房屋及汽車贈與給她,女朋友表示接受,并于當日完成車輛與房屋交付,但均未辦理過戶登記。2023年6月1日,兩人感情破裂,張三主張分手,并要求返還車輛、房屋。針對房屋,可適用任意撤銷,因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財產權利并未轉移;針對車輛,不可適用任意撤銷,因車輛屬于動產,交付完畢后,即完成財產權利轉移。
任意撤銷的例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及救災等公益性質的捐贈,不得任意撤銷。如:2023年1月1日,張三表示向災區捐贈五十萬元,分兩個月支付完畢,受贈組織表示同意接受捐贈。2月1日,張三支付第一筆贈款25萬元后,表示反悔,不再支付第二筆捐款。3月1日,受贈組織可以未接到第二筆捐款為由,主張張三繼續履行捐贈義務。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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