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事業單位招聘公共基礎知識法律考點——事業單位備考
縱覽事業單位考試題目可以發現法律部分的考查涉及到法理學、憲法、民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勞動法以及一些熱點新法等。并且結合近兩年試題來看,法律部分的考查特點有二:一方面是與古代法相結合,另一方面又與生活案例相結合。因此,在江蘇事業單位備考中我們仍要繼續把握這兩大命題特征,本文即聚焦社會熱點案例,進行考點分析。
一、老人掃墓絆倒摔骨折,法院判賠四萬
張老太與家人在被告經營管理的上海市奉賢區海灣寢園掃墓,在寢園內步行過程中,張老太手提物品,行進中因地面地磚略微翹起,被絆倒受傷。后張老太的家屬將其扶起,與被告負責人一同將張老太送醫治療。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老太為因外傷致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遺留左肩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構成十級殘疾。張老太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損失十四萬余元。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承擔30%責任,賠付四萬余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拍攝的現場照片顯示被告管理的寢園道路上存在地磚輕微翹起的現象,在雙方的溝通過程中,被告的工作人員對此也予以認可,加之事發路段也未見設有安全提示標識,故被告管理的寢園道路確實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可以認定張老太的摔倒與上述安全隱患有一定的關聯,寢園屬于公共場所,被告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應當提供安全義務避免損害發生,對此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同時照片中也顯示地磚翹起幅度輕微,此種程度的地面不平整情況在室外場所也較為常見,張老太作為成年人,在室外場所行走時,應當要對自身安全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加之事發當日能見度正常,若張老太能稍加注意,損害結果便不會發生,而張老太未能盡到對自身安全的足夠注意義務,導致其摔倒受傷,其自身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法院酌定被告的責任比例為30%合情合理。
考點:安全義務
安全義務是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管理人的一種法定義務,違反安全義務導致他人損害的,應當適用過錯原則。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母親以死逼迫女兒與相親對象結婚
母親安排女孩周某相親,在周某明確拒絕與相親對象付某戀愛結婚并多次反抗后,周某母親仍以死逼迫,強行要求女兒周某與付某結婚。周某迫于無奈不得不與付某登記結婚并舉辦婚禮。婚后近一年時間里,雙方依然未建立夫妻感情,母女倆多次就離婚爭吵不休并發生肢體沖突。周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其與付某之間的婚姻關系。法院經審理判決撤銷周某與付某之間的婚姻關系。
案例分析:
本案中,在周某多次明確表示不愿意和付某戀愛、結婚的情況下,周某母親仍以死相逼,導致周某在違背自由意志的情況下與付某結婚。周某母親的行為嚴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為構成脅迫,2021年開始實施的《民法典》對撤銷婚姻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一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沒有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周某要求撤銷其與付某之間的婚姻符合法律規定。
子女的婚姻自主權是一項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的人身權利,母親打著為女兒好的旗號要求女兒按自己的意愿組建家庭,不僅沒有讓女兒獲得真正的幸福,反而破壞了家庭美滿,給女兒帶來痛苦和絕望。因此法院判決撤銷周某與付某之間的婚姻關系,既保護了周某個人的合法權益,也向全社會傳達了婚姻自由的理念。
考點:可撤銷婚姻
結婚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行為,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脅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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