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甘肅教師招聘考試:教育行政申訴VS行政復議VS行政訴訟
一、概念的含義
1教育行政申訴,是指學校的教師和學生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作出的影響其利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在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依法行使申訴權,向法定的國家機關聲明不服、申訴理由、請求復查或重新處理的一項法律制度。
二、題目檢測
【單選題】某小學老師跟學生約定,上課不準許使用手機,否則將沒收銷毀,并讓學生寫下承諾書。一次,老師抓住一個上課玩手機游戲的學生,并當場毀壞手機以示懲戒。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老師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B.學生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C.老師和學生的約定沒有法律效力 D.學生可以向學校提出教育行政申訴
【答案】D。解析:本題考查學生權利和教育法律救濟的渠道。
A選項,手機屬于學生的財產,老師將其當場毀壞,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故說法正確。
B選項,教師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屬于侵權責任,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故說法正確。
C選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該案例中老師和學生約定將手機沒收銷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的強制規定,故沒有法律效力。故說法正確。
D選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四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故學生提出教育行政申訴應該是向有關部門提出,而不是向學校提出,所以說法錯誤。
綜上,ABC說法不符合題意,本題選擇D選項。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