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公共基礎知識法律考點——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年齡
《刑法》認為,只有具備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才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與此同時,年齡大小是衡量其是否具備兩種能力的重要標準。本文將對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年齡進行詳細闡述,以幫助各位考生更好地掌握這一重要考點。
一、無刑事責任年齡
由《刑法》第17條可知,未滿12周歲為完全無責任年齡,實施任何刑法禁止的行為皆不負刑事責任。這是由于,立法者經過大量社會調查后發現,絕大多數未滿12周歲的人,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皆未發育,不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
注意:未滿12周歲是指小于12周歲,而非小于等于12周歲。
二、相對刑事責任年齡1
《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由此可知,《刑法》認為: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已有所發育,但發育的范圍相對有限,故只讓其在相對有限的可辨認、可控制范圍內負刑事責任即可。《刑法》規定,此類人可辨認、可控制的行為類型可細分為三:1、故意殺人致人死亡;2、故意傷害致人死亡;3、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但行為人除實施上述三種行為外,還需同時滿足另外兩個條件方可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一,情節嚴重;其二,經檢核準。畢竟,這些人年齡尚幼,追究其刑事責任時需慎之又慎。
注意: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是指大于等于12周歲,小于14周歲。
三、相對刑事責任年齡2
《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相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自然人,此款所指向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者,其辨認能力、控制能力進一步發育。故其需負刑事責任之行為類型,則更加廣泛。但《刑法》仍認為,其辨認能力、控制能力仍未發育健全,故要求其亦在相對有限的范圍內負刑事責任即可。具體而言,此類人需要對八種行為負刑事責任:其一、故意殺人。這一種行為,嚴重危及特定人的人身安全。但此處并不要求致人死亡。故意殺人,雖未致人死亡,亦可定罪。其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因其亦嚴重危及特定人的人身安全。但是,此類人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及以下后果則不用負刑事責任。其三、強奸。嚴重危及特定人的人身安全。其四、搶劫。嚴重危及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搶劫過程往往伴隨著壓制被害人反抗的行為,其嚴重者可能會致被害人死亡或重傷。其五、放火。其六、爆炸。其八、投放危險物質。此三者屬于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危害面較廣。其七、販毒。《刑法》雖然將販毒歸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犯罪,但就其社會影響而言,販毒可能會將毒品販賣給不特定的社會人群,往往也會引發更多的關聯犯罪。故其社會危害面也較廣。因此,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者應負刑事責任之八種行為,要么嚴重危及特定人的人身安全,要么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安全,皆屬于較為嚴重的犯罪行為。
注意: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指大于等于14周歲,小于16周歲。
四、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刑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認為,已滿16周歲的人,雖然尚未成年,但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已經發育完全。
注意:1、已滿16周歲,是指大于等于16周歲。
2、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是16,而非18。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