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重慶市屬事業單位招聘《衛生公共基礎知識》考試大綱
二、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與排除
(一)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況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機構的設置與分工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程序
1.鑒定程序的啟動
衛生行政部門啟動: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當事人申請: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委托: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2.成立鑒定專家組
3.收集材料
4.聽取陳述答辯
5.作出結論
第六節 醫療侵權法律制度
一、醫療侵權責任概述
二、醫療侵權的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特殊情況下實行過錯推定原則(以下情況:醫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嚴格責任原則。
三、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醫方義務與侵權法律責任
告知義務及其法律責任;診療義務及其法律責任;醫藥相關制品質量義務及其法律責任;病歷資料填寫、保管及提供義務與法律責任;對患者隱私的保護義務;不實施不必要檢查的義務;緊急情況下的救治義務。
四、醫療機構的免除賠償責任事由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四)其它法定理由
四、患方的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五、醫療損害賠償范圍
(一)對直接受害人的賠償范圍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費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