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廣東東莞市事業單位招聘報考指南
一、關于資格條件
(一)年齡計算。
崗位年齡條件計算截止日期為2016年11月2日。具體如下:
1.崗位年齡條件為30周歲以下的,考生出生日期應在1985年11月2日至1998年11月2日期間。
2.崗位年齡條件為35周歲以下的,考生出生日期應在1980年11月2日至1998年11月2日期間。
3.崗位年齡條件為40周歲以下的,考生出生日期應在1975年11月2日至1998年11月2日期間。
4.崗位年齡條件為45周歲以下的,考生出生日期應在1970年11月2日至1998年11月2日期間。
(二)工作經歷問題。
1. 工作經歷計算起止日期。工作經歷的起算日期為本人到有關單位報到之日,截止日期為2016年11月2日。
2. 基層工作經歷的概念。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
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役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及參加相關工作的,即使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也不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3. 基層工作經歷計算起止日期。在基層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到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參加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廣東大學生志愿服務山區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到基層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畢業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須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