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西省公務員考試報考指南
山西省2016年度
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指南
第一章 報考政策規定
一、關于報考條件
1、哪些人員可以報考公務員?
凡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山西省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以下簡稱《考試公告》)中所規定的報考條件以及招考簡章、招考職位表中規定的職位資格條件者,均可報考公務員。
2、哪些人員不能報考?
此次招考公務員,下列人員不能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4)現役軍人;
(5)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和招聘到事業單位工作不滿1年的人員;
(6)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其中,非2016年應屆畢業的全日制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7)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通過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環節的選拔,最終將被錄用到所報考的職位上任職。如果報考人員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回避關系。
8、按照有關規定,2014年以后被錄用為鄉鎮機關公務員或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服務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通過政法干警考錄到崗工作后不滿規定服務年限的、未滿錄(聘)用工作單位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報考。
3、留學回國人員報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學回國人員報考的,除需提供《考試公告》中規定的材料外,還要出具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學歷認證材料等,應在資格復審時與其他材料一并交審查機關審核。
4、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的畢業生是否可以報考?
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絡教育、夜大、電大等)畢業生取得畢業證后,符合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5、2014年、2015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可否以應屆畢業生的身份報考?
2014年、2015年國家統一招生的普通高校畢業生未落實工作單位,其戶口、檔案、組織關系保留在原畢業,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畢業生,可按應屆高校畢業生對待。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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