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半年重慶市公務員考試報考條件
報考條件
(一)報考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0年3月23日至1998年3月23日期間出生,下同);
其中,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為30周歲以下(1985年3月23日以后出生);但2016年應屆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醫職位、司法人民警察獄醫、所醫職位的,年齡為35周歲以下【其中,報考司法人民警察獄醫、所醫職位的,如在報名開始日前已取得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5年3月23日以后出生,下同)】;
2016年應屆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職)人員年齡放寬到40周歲以下。
3.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 具有良好的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 具備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詳見附件1)。
(二)其它要求:
1. 招錄職位要求有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工作經歷。(1)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2)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3)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及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其中退役士兵報考的,其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4)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視為工作經歷;(5)工作經歷的計算時間截止到2016年3月底。
2.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2)曾被開除公職的;(3)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4)現役軍人;(5)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6)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7)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8)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報考人員與現工作單位(崗位)有服務期限約定或服務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報考相關限定的,從其規定。
3.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回避關系的招錄職位。
4.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且在2016年7月31日前不能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的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能憑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報考。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