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省公務員考試報考指南
28、報考的基本步驟包括哪些?
報考基本步驟一般包括:
第一,認真閱讀《2016年海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2016年海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指南》、《2016年海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參考目錄》和職位表,了解基本的政策和要求,特別是報考條件,選擇與自己條件相符的招錄職位。
第二,“考生注冊”。報考人員報考前,登錄海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系統進行“考生注冊”。
第三,注冊前,報考人員必須閱讀“致廣大考生的一封信”并同意《報考公務員誠信承諾書》,否則不予注冊。
第四,報考人員真實、準確填寫報名信息并提交上報。報考人員同時上傳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證件照片、身份證照片和畢業證照片(報考人員屬應屆生的,上傳貼有照片并加蓋公章的畢業證明)。報考人員要慎重填報相關信息,如遇到問題應及時拔打招錄機關或12333電話咨詢。
第五,選擇報考職位并查詢網上報名身份確認結果。報考人員報考公務員(參公管理工作人員)職位的,可同時選擇報考大學生村官職位(在考生端“選聘大學生村官”頁面,有19個單選框,對應19個市縣,報考人員只可選擇其中一個)。
提交報名信息后,報考人員請于2016年3月14日至3月18日期間登錄海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系統,查詢是否通過網上報名身份確認。
第六,打印準考證和報名表。報考人員須于2016年4月18日8∶00至4月22日16∶00期間,登錄系統,下載打印準考證和報名表。如遇到問題,請與省公務員局考試錄用處聯系。
第七,參加公共科目筆試。報考人員攜帶準考證、身份證到指定考點參加考試。身份證必須與報名時使用的身份證一致。
第八,查詢成績。可登錄海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系統,或直接登錄海南黨建網(網址:http://www.hainandj.com)、查詢公共科目筆試綜合成績。
第九,符合條件參加面試、考察和體檢等的報考人員,須按規定進行。未按規定的時間參加資格復審、面試、體檢的報考人員,視為放棄相應的資格。
五、關于報考職位
29、報考人員可以報考幾個職位?
報考人員只能報考一個公務員職位。
30、報考人員是否可以更改報考職位?
3月14日8:00至3月17日16:00期間,未通過網上報名身份確認的,可以改報其他職位;3月17日16:00至3月18日16:00期間,未通過網上報名身份確認的,不能改報其他職位。
31、網上報名身份確認通過后,還可報考其他職位嗎?
通過招錄機關網上報名身份確認的報考人員,不可改報其他職位。
32、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司法人民警察、法院司法警察、檢察院司法警察的職位,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特別事項?
(1)參加體能測評人選,由省公安廳、省森林公安局、省司法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報考人員中,根據規定比例(參加體能測評人選可超過1∶3,不得高于1∶5),按照筆試綜合成績排名由高到低依次確定。體能測評在筆試結束后、面試前,由上述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體能測評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人社部發〔2011〕48號)的規定執行(縱跳摸高測試不超過三次,10米×4往返跑、男子1000米跑或女子800米跑只能測試一次)。縱跳摸高測試、10米×4往返跑、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三項體能測評項目須全部通過測評才算通過。未能通過體能測評的報考人員,不得進入面試。通過體能測評人數超過面試比例的,按規定比例確定進入面試人選;通過體能測評人數未達到面試比例的,按照實際人數確定進入面試人選,不再重新組織測評。
體能測評的項目和具體標準如下:
①男子組
項 目 |
標 準 |
|
30歲(含)以下 |
31歲(含)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3″1 |
≤13″4 |
1000米跑 |
≤4′25″ |
≤4′35″ |
縱跳摸高 |
≥265厘米 |
②女子組
項 目 |
標 準 |
|
30歲(含)以下 |
31歲(含)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4″1 |
≤14″4 |
800米跑 |
≤4′20″ |
≤4′30″ |
縱跳摸高 |
≥230厘米 |
(2)體檢項目和標準按《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執行。報考其他機關人員的體檢項目和標準,由招錄機關嚴格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人力資源和社會部、衛生部聯合下發的〈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人力資源社會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組織實施體檢。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