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事業單位報考條件
參考歷年海南事業單位招聘報考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4.身體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
5.具有招聘崗位所需的戶籍、學歷、專業、年齡等其他資格條件;
6.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7.委培、定向及在編在崗人員,須征得原委培、定向單位及工作單位主管部門(或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并出具同意報考證明;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報考
1.曾受過各類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
4.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
5.在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違紀違規且處理期限未滿的;
6.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于試用期內或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
7.現役軍人、普通院校在讀學生、失信被執行人;
8.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2005〕6號)、《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瓊人社發〔2018〕516號)和相關規定應當回避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報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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